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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遺棄行為的是否具有撫養權?

女方有遺棄行為的是否具有撫養權?

在現實生活中,孩子在出生之後,父母一般都會履行自己的職責,將孩子撫養長大,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也依舊存在着父母不願意支付孩子撫養費、不願意撫養孩子而將其遺棄的行為,此種女方有遺棄行為的是否具有撫養權呢?

一、女方有遺棄行為的是否具有撫養權?

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來説,由遺棄孩子行為,就意味着會給孩子的健康造成威脅,是不的擁有孩子的撫養權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一、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二、分娩後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三、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婚姻法這樣規定是從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合法權益出發,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性規定,這是因為婦女處於懷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會增加婦女的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嚴重損害婦女身心健康,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和嬰兒的健康成長。

但也有例外,根據審判實踐,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婚後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係(包括賣淫、通姦、姘居、重婚等行為)而導致的懷孕、分娩、中止妊娠行為的;二是確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或者嚴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權益的;三是女方對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四是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不宜生育的;五是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六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下落不明的。上述情況,不是女方存在過錯,就是女方不盡對嬰兒的撫養義務,致使其喪失特別保護的必要,因此男方可以提出離婚請求。

綜上,女方不存在過錯責任,男方在哺乳期提離婚不符合婚姻法規定,法律也不會受理,但實踐中有證據證明女方存在上述六種情況,男方是可以提出離婚請求的。

二、女方可以要求賠償嗎?

(1)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有法定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目前,離婚損害賠償 的範圍限於: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提出。

另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綜上,女方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但是男方得存在過錯。

對於實施了遺棄孩子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不能講孩子健康的撫養長大,對於此種情形,一般是不能再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這也就回答了女方有遺棄行為的是否具有撫養權這個問題,但是若發現對方是迫不得已實施了遺棄行為的,也有可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