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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子女撫養權歸屬是否具有效力?

婚內子女撫養權歸屬是否具有效力?

一般情況下,我們都知道夫妻離婚並且雙方育有小孩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小孩撫養權問題,但是不排除有一些夫妻為了避免未來夫妻之間可能會發生的不良結果導致撫養權爭議,在婚內存續期間私自簽訂協議約定撫養權歸屬。那到底婚內子女撫養權歸屬是否具有效力?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一、撫養權的概念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二、一般情況下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1、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2、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三、婚內子女撫養權歸屬是否具有效力

1、結論

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撫養權協議。沒有實際意義。

2、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相信大家現在已經有了自己的答案。原則上,按照法律的規定,撫養權爭議只能是夫妻離異的情況才能產生的,婚內關於子女撫養權問題的協議是不作數的。但是,如果雙方離婚後,願意按照協議來履行義務也是允許的,但是還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義務條件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