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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離婚為目的的遺棄行為是否違法?

以離婚為目的的遺棄行為是否違法?

日常生活中,夫妻雙方離婚的原因很多,有感情破裂的,有一方出軌的,也有夫妻一方將另一方遺棄的。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遺棄家庭成員是其進行離婚判決的一個參考因素。而我國刑法中有遺棄罪這個罪名,那麼以離婚為目的的遺棄行為是否違法?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做個瞭解吧。

一、以離婚為目的的遺棄行為是否違法?

婚姻法將遺棄家庭成員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適用本款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當無疑義,但受害人則不限於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例如,夫妻一方遺棄未成年子女,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離婚的,亦適用本款。

2、適用本款時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嚴重性,斟酌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的維繫為斷。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經調解無效,即應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後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遺棄家庭成員,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因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

二、遺棄行為主要有哪些表現?

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出現的,即應為而不為,致使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扶養人移置於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

2、離開被扶養人,使對方無法知悉情況,如行為人為遺棄子女而離家出走;

3、供扶助,明知對方需要扶助而視而不見。例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的照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遺棄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遺棄家庭成員,會給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上的痛苦,卻仍然實施。至於其主觀動機如何,不影響行為的構成。

三、遺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遺棄家庭成員可以作為當事人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如果情節不嚴重,法院會同意雙方離婚。而以離婚為目的的遺棄行為嚴重的話,司法機構會考慮行為人是否構成遺棄罪,這樣一來,這就不僅僅是簡單是起訴離婚民事案件了,而是轉為檢察院關於遺棄罪的公訴案件。

標籤:遺棄 離婚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