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有權行使探視權?
一、什麼人有權行使探視權?
只有離婚後的父母才有權行使探視權。
(一)探視權的主體
這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視權的行使
這是享有探視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視權的中止
探視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視權的一方在行探視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視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視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視權。
(四)探視權的恢復
恢復探視權,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三、能否委託父母代為行使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探視、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權利。這一權利是居於一定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法定權利,屬於身份權中的親權,具有身份性、專屬性和不可拋棄性,該權利只能由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探視權的設定,既是對沒有撫養權一方的權利保護,也是督促其多關心孩子,多與孩子見面交流,背後為了保護家庭破碎的小孩的心理的目的性更大。本站小編提醒,擁有探視權的父母一方,應該積極主動行使探視權,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得阻礙其行使探視權。同時,探視權必須親自行使,不得委託他人。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親權的一種,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中規定的探視權是為了便利那些離婚後沒有孩子在身邊卻總是想要看到孩子的離婚父母所設置的,因為現在離婚的家庭總是會出現因為夫妻之間的恩怨而影響了孩子跟父母見面的機會,而探視權的主體僅限於父母而其他的比如祖父母就不在包含之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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