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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監護人有什麼義務?

一、附帶民事訴訟監護人有什麼義務?

附帶民事訴訟監護人有什麼義務?

1、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2、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3、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4、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範圍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當事人範圍:

1、公民。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2、法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具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進行訴訟。

監護人可以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其他組織。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時,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庭審;有一定組織機構,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也可以參加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