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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監護人等同於撫養權嗎?

在我國監護人等同於撫養權嗎?

一、在我國監護人等同於撫養權嗎?

撫養權並不等同於監護權。雖然享有撫養權原則上都具有監護權,但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監護權是一種比撫養權更廣泛的權利,其中包括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還包括了一些人身權利(如更改姓名等)以及被監護人的財產處置等權利。

夫妻離婚,一般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判決書載明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例如,父母離婚後,如果孩子的撫養權歸女方,那麼孩子就會跟隨女方生活,孩子的日常照顧或其他一般事務也是由女方負責,但男方對孩子仍然負有撫養的義務,且享有探視權。反之,亦然。

但是請注意,孩子的撫養權並非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可以變更的。根據法律規定,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其他法律規定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對於處於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就是他的父母。

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主體可以是父母(法定監護人),當然也可能是父母以外的人(在法定監護人缺失的情況下),如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居民)委員會或是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變更的前提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定監護人死亡或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的主體,一般情況下是他的法定監護人,也就是父母,所以這就造成了很多人以為父母對於孩子的撫養監護權利是一體的,但是兩者在本質方面是存在着區別的,而且包括的範圍也是不同的,我全力撫養權利的範圍更加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