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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律依據

法律2.86W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律依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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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根據相關發啦,對於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的具體情況如下

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説明。

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