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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和爭撫養權的條件有什麼?

一、家暴和爭撫養權的條件有什麼?

家暴和爭撫養權的條件有什麼?

為了給兒童創造非暴力生活環境,法院不支持施暴者直接撫養子女是基本的裁判規則。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收入狀況:證明自己經濟收入狀況良好,與對方有差異。工作環境:看誰的工作環境更好,更有利於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爭奪撫養權該提交哪些證據

孩子撫養權,目前離婚案件基本上都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大的原則就是要兒童利益最大化,無論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兒童權益公約,都體現了這個理念和原則。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法院審判原則有三個:

1、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

2、兩週歲到十週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

3、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的證據形式:

1、工作收入證明;

2、住房證明;

3、孩子户籍上學證明;

4、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係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通過單位、學校、居委會、醫院等相關方面。

無論是哪一方要想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勢必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這樣才能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畢竟法官在對撫養權做出判決的時候,一切都是以孩子的利益為出發點的,一般會判給更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