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孩子撫養權需要提供哪些有利證據
一、變更孩子撫養權需要提供哪些有利證據
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了在若干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所以,如果主張變更撫養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證據;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證據;
4、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證據;
5、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6、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相關證據。
二、變更撫養權的法定程序
協議變更: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變更的撫養權,且變更後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你們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訴訟變更: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離婚後的夫妻,如果有婚生子女的,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時,常會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但是民事訴訟的原則之一為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説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應當提交變更撫養權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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