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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國外,該如何離婚?

在全球疫情大流行的環境下,許多夫妻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或不方便回國,在長期缺少溝通交流和親密接觸的情況下,婚姻關係難免受到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或雙方決定結束婚姻,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夫妻一方在國外,該如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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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國外如何離婚?

婚姻關係到人身權利,立法本意上,協議離婚需辦理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場,才能夠確定婚姻關係的解除。


1、夫妻雙方同意
夫妻雙方在中國登記結婚後,其中一方出國,另一方仍居住在國內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國外一方可以回國。

雙方可按照正常協議離婚程序,共同到國內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前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2、一方不同意或無法回國
按照法律規定,若在國外一方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手續,則不能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但是訴訟離婚首先要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進行離婚的後續流程,確定管轄地法院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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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管轄地法院
1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

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都由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

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中國公民夫妻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的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

 

① 雙方可回國 
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並且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到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對以上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② 雙方不可回國 
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

並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由人民法院審理。

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外使館認證,亦可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對以下情況也具有管轄權: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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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的離婚程序
在確定管轄法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查立案後,法院一般後會詢問原告是否與被告達成協議。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被告無法聯繫得上,法院會逐級將訴訟文書交至外交部門,通過外交方式傳達。

 

 1、法院傳票送到至被告

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雙方離婚訴求。

 

 2、法院傳票無法送至被告

若通過外交途徑仍然無法傳達至被告,法院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仍然不應訴,被告缺席法院判決後,仍會將裁決文書以公告方式傳達。

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15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缺席判決情況下法院一般就雙方是否離婚的人身關係作出裁決,財產分割問題不予處理。


對於一方在境外的離婚訴訟,在實際處理過程中受到地域的限制會比一般離婚訴訟耗時長、手續繁瑣。
所以,在涉及多個國家的訴訟程序和法律適用問題的情況下,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當事人還是要先諮詢清楚當地專業的婚姻律師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