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制度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一、遺贈扶養協議和意定監護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
意定監護協議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
2、生效時間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是生前生效和死後生效相結合,即自協議成立之日即生效,扶養人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無需再表示接受遺贈,但是扶養人的權利需要等到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實現。
意定監護協議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並生效,當事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管理財產或者處理相關事務的授權委託書。
3、受益主體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的受益主體是立遺囑人和扶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意定監護協議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
4、是否為有償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且附義務的。
意定監護,一般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
5、功能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的功能除了為了預防糾紛外,更多的是解決立遺囑人的生養死葬問題。
意定監護的功能在於保障當事人在世時的生活質量、醫療救治、晚年贍養及死亡後的喪葬事宜。
6、效力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或者遺贈。
意定監護的效力優於法定監護。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在於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意定監護在司法實踐中應用的比較少,因為是當事人在精神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就確定了具體的監護人,當然了,在確定監護人的同時,也可以表示當事人只要有盡到監護職責的就可以繼承自己的遺產,但對於被確定的監護人,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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