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未履行撫養義務咋辦?
一、遺贈撫養協議未履行撫養義務咋辦?
遺贈撫養協議未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附義務的遺囑】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本條規定,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以為繼承人、受遺贈人設定一定的義務,繼承人、受遺贈人在享有繼承遺囑人的財產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其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依請求可以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對於遺囑撫養協議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根據實際的遺囑內容來進行辦理,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撫養方在遺贈撫養協議生效期間,不履行撫養義務,並對遺贈人造成了人身傷害的,是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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