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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後如何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一、起訴離婚後如何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起訴離婚後如何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戰爭異常激烈。如何最大可能地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一般主要從收集以下證據入手: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即使夫妻雙方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別。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有一方距離學校附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相對較大。

4、有表達能力子女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來講,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10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因此,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二、起訴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決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條作了具體規定: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意見》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當男女雙方生育了子女後也是需要承擔撫養義務的,無論男女雙方是否辦理離婚手續都是不會影響履行撫養權的,那麼在離婚時會將撫養權進行判決和分配,沒有獲得直接撫養權的一方也是需要按照協商的標準支付撫養費用的,如果不支付撫養費用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