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才形成撫養關係的情況
現代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很多家庭的離婚導致孩子的撫養關係變更,有的孩子就追隨父母一方形成的新家庭而與其他人形成了撫養關係。撫養關係就是特定的關係形成的照顧,以及輔助關係,但是形成撫養關係還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很多人並不清楚什麼樣才形成撫養關係。
一、什麼樣才形成撫養關係
首先,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不能以撫養教育時間長短論。我國婚姻法或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對形成撫養關係所需要的期限進行規定,究竟多長時間合適,該時間的計算能否適用中止、中斷,這些問題都無規可循,也不可能適用“一刀切”式的規定,需要綜合考量。
其次,撫養關係應具備“物質上的幫助”、“情感上的交流”。實際生活中,繼父母可能會在經濟上支助未成年繼子女,但繼子女如並未跟隨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也未對其進行過生活、學習的照顧及培養,雙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動和交流,達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撫養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認定形成了撫養關係。因此,撫養的真實含義應當是繼父母和繼子女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一樣的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在物質上有幫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再次,形成撫養關係不以繼子女物質回報為條件。《繼承法》上“撫養關係”有兩層意思:一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二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撫養繼子女成年後,繼子女可能因為讀書、工作等原因,無力在物質上回報父母,但這並不影響雙方間形成撫養關係,因繼父母在撫養繼子女及子女成年後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與互動,讓繼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與滿足,更是繼子女對繼父母一種更高層次的回報。
二、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大家所理解的生活在一塊就形成了撫養關係明顯是不對的,也不能以撫養的時間長短來衡量,撫養關係應該不僅包括物質的投入還有心靈的交流,而且撫養對方並不能要去對方有所回報,不然就不構成撫養關係了。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也是有着具體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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