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形成撫養關係?
一、怎樣才算形成撫養關係?
撫養關係的形成應具備“物質上的幫助”、“情感上的交流”。實際生活中,繼父母可能會在經濟上支助未成年繼子女,但繼子女如並未跟隨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也未對其進行過生活、學習的照顧及培養,雙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動和交流,達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撫養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認定形成了撫養關係。因此,撫養的真實含義應當是繼父母和繼子女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一樣的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在物質上有幫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形成撫養關係不以繼子女物質回報為條件。《繼承法》上“撫養關係”有兩層意思:一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二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撫養繼子女成年後,繼子女可能因為讀書、工作等原因,無力在物質上回報父母,但這並不影響雙方間形成撫養關係,因繼父母在撫養繼子女及子女成年後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與互動,讓繼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與滿足,更是繼子女對繼父母一種更高層次的回報。
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不能以撫養教育時間長短論。我國婚姻法或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對形成撫養關係所需要的期限進行規定,究竟多長時間合適,該時間的計算能否適用中止、中斷,這些問題都無規可循,也不可能適用“一刀切”式的規定,需要綜合考量。
二、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孩子的成長需要一定的成本,但是孩子在未成年之前並沒有能力通過勞動的方式獲得收入維持生活,故而需要與父母形成撫養關係,由此來確保自己可以健康成長。有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同時與孩子需要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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