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變更監護權程序是怎樣的?
一、自願變更監護權程序是怎樣的?
監護人不是隨便申請變更的。是有順序的。《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1、這個協商變更必須通過法院等機構,自己不可以隨意的變更,因為這個屬於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了被來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源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2、監護人有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3、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二、監護權是可以變更的,變更監專護人的程序主要是:
1、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2、申請變更監護人,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3、法官裁判變更。屬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
三、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1、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綜上所述,監護權的變更程序主要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監護人侵害了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經居委會同意,可以要求承擔民事責任,變更監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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