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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權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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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權的特殊程序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變更監護權程序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監護權有關法律中,對於監護權的變更一些條件的規定,對於現有的監護人,變更監護人申請人必須是有着充足的證據,證明現有的監護人不適合繼續有着作為監護人的資格。並且對於監護人的一些行為,如虐待被監護人的行為,如果能夠有效舉證,那麼基本是可以進行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