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監護權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因為父母是跟孩子血緣上最親近的人,父母生下孩子便有養育孩子的責任。但是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父母都對自己的孩子特別疼愛。對於那些具有虐待傾向的父母,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變更孩子監護權。下面就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孩子監護權變更的條件和程序。
一、孩子監護權變更的條件
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能變更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二、孩子監護權變更的程序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除非父母一方對孩子有虐待傾向或其他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為並且又確實可鑿的證據作證明,否則不能變更監護。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如果父母不能愛惜他,他就受不到良好的教育。這樣的孩子往往會走上犯罪的道理,對社會或者家庭都是巨大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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