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未成年人監護人到場規定是什麼?
一、筆錄未成年人監護人到場規定是什麼?
筆錄未成年人監護人到場規定是需要通知父母或者是其他監護人到達現場,《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五條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未到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二、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有哪些規定?
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祕密。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封存文件資料等強制措施,對恐怖活動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還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對恐怖活動嫌疑人採取約束措施等強制措施。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勘驗、檢查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製作勘驗、檢查筆錄的,不再製作現場筆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是非常大的,如果因為一些犯罪方面的事項需要詢問未成年人,那麼是需要通知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者是成年的親屬到達現場的,這實際上就屬於對未成年人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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