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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撫養費糾紛判決書是怎樣的?

增加撫養費糾紛判決書是怎樣的?

夫妻雙方離婚後,確定孩子歸女方撫養的,男方應該支付撫養費用,這是撫養義務的體現。如果是按月支付的,這筆撫養費要一直支付到孩子成年。隨着社會的發展,撫養孩子的成本也在增加。因為增加撫養費打官司的,法院會根據事實做出判決。那麼,增加撫養費糾紛判決書是怎樣的?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增加撫養費糾紛判決書

原告張×2,女,1998年9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張×1,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胡×,女,1969年7月2日出生。

原告張×2與被告胡×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2之法定代理人張×1與被告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2訴稱,我與被告胡×系母女關係。2006年8月,我父親張×1與母親胡×經法院調解離婚,我隨父親一起生活。2013年4月,我起訴被告給付撫養費。當年5月16日,懷柔法院判決被告每月給付我撫養費300元。現在我已升入高中,學雜費、住宿費均較高,我父親每月理髮收入微薄,根本不夠我生活、學習的費用,故我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增加給付我撫養費,每月給付600元;被告給付我教育費1216.68元的二分之一,608.34元。

被告胡×辯稱,我和張×1在法院調解離婚時就張×2的撫養問題已經達成了一致,而且我給付張×1的2.7萬元中包含撫養費。後我再婚又生育了一女孟×,現年7歲。我現在沒有工作,而且我患有糖尿病,還有公公婆婆要照顧,家庭重擔就靠我丈夫一個人的工資,因此,我無力承擔過高的子女撫養費。2013年5月16日,懷柔法院判決我每月給付原告張×撫養費300元,經法院判決後,我每個月都給原告撫養費300元,其中就包括原告的教育費。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張×1與胡×原系夫妻關係,張×2系張×1與胡×之女。張×2於1998年11月3日出生。2006年8月8日,張×1與胡×經本院調解離婚,張×2隨張×1一居生活。後胡×與孟×再婚,並育有一女孟×(現年7歲)。2007年4月,張×2起訴要求胡×給付撫養費500元。2007年7月,本院作出(2007)懷民初字第020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胡×每月給付張×撫養費100元。後張×2不服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二中院),2007年9月,二中院作出(2007)二中少民終字第1349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張×2的上訴請求。2010年4月,張×2訴至本院,要求胡×每月給付撫養費400元。2010年5月,本院作出(2010)懷民初字第020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胡×每月給付張×2撫養費200元。2013年4月,張×又訴至本院,要求胡×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2013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3)懷民初字第024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胡×每月給付張×2撫養費300元。庭審中,原告為證明其事實與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繳款書(一頁)、北京市教育系統行政事業性墊付資金結算專用收據(兩頁)、中國工商銀行業務憑證(兩頁)以及民事判決書一份等,證明原告的教育費用支出以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經質證,認可原告提供的的判決書內容以及蓋有學校公章的教育費用支出608.7元,對於其他證據不予認可。被告為證明其事實與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區××鎮×莊村村民委員會(下稱×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區××鎮衞生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擬證明自己現患有糖尿病,沒有工作和收入來源,生活十分困難。經質證,原告張×2不認可上述證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2013)懷民初字第02404號民事判決書、收費繳款書、收據、被告提供的診斷證明書及懷北莊村委會證明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張×2現已經就讀高中,隨着原告張×2年齡增長、個人成長髮展以及物價上漲,其生活教育所需有所增加,故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每月增加給付撫養費之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於撫養費給付具體數額,本院根據原告生活教育所需、物價上漲、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及其父母雙方的收入情況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被告胡×以自己再婚又生一女、身患糖尿病、需要照顧公公婆婆等為由,不同意增加撫養費,該抗辯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經本院於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懷民初字第02404號民事判決書中胡×每月給付張×2撫養費300元亦應包括相應的教育費,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教育費1216.68元的二分之一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胡×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始每月給付原告張×2撫養費四百元,至張×2十八週歲止(每半年給付一次,於每年一月十日前、七月十日前各給付一次)。

2、駁回原告張×2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胡×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胡×負擔(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吳××

二○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

女方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對方不答應的,在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在增加撫養費糾紛判決書中,會寫清原告陳述的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的事實,並根據事實做出是否支持增加撫養費的判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拿到判決書後發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