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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撫養費判決書的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增加撫養費判決書的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在當今社會,離婚現象越來越普遍。離婚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還牽扯着整個家庭的。尤其是對孩子影響特別深。離婚後增加撫養費判決書的撫養費標準是什麼?撫養費的標準是根據個人勞動成果定的,一般是月收入的百分之20到百分之30支付的。

增加撫養費判決書的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第三十七條婚姻法》

撫養費判決書的撫養費標準,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塬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7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叁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條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第11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2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在這裏唿籲廣大小夥伴,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情,他牽扯了好幾個家庭的事情。結婚要慎重,離婚更要經過深思熟慮。不要因為自己當時的衝動,給自己的親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以上是對“增加撫養費判決書的撫養費標準是什麼”做出的詳細整理,有需要的小夥伴可以參考一下。

標籤:撫養費 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