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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弱智監護人是誰?

一、成年人弱智監護人是誰?

成年人弱智監護人是誰?

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三、監護人的判斷標準有哪些?

有監護人資格,還需真正具有監護能力才能實際履行監護人的職責。監護能力的判斷標準有積極和消極兩類要件。

所謂積極的要件,是指監護人必須具備的能力或資格。

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具有沿用價值。當然對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還需要對其是否具備符合法律法規對其主體資格的要求。

所謂消極要件,是指擔任監護人不能存在的情況。民法典對此沒有規定,但應當包含以下幾類: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父母明確拒絕的人,被撤銷監護資格尚未恢復的人,正在受刑事處罰而被拘禁的人,可能與被監護人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其他因素不利於擔任監護人的人。

綜上所述,監護人通常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這兩種人都必須要監護人,因為他們要麼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要麼只具備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他們做出來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要想確定效力,就必須由他們的監護人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