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臨時監護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兒童臨時監護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委託監護是指通過委託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規定了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未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且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
有委託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監護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即監護權的轉移。所謂監護權的轉移,是指監護人基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行使,並由他人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行為。對於監護權的轉移,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肯定了監護權的轉移。
有資格擔任臨時監護人的有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綜上所述:父母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履行對孩子的臨時監護職責,接受委託的臨時監護人便負有對孩子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責任和義務,若臨時監護人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導致孩子受到傷害的,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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