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權利。在實際生活中,探望權的最大症結往往在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對方拒絕其探望孩子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甚至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拒不配合,法院可對其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在此,特別想説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長,需要父母共同的關愛。一些離異夫妻一方因對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當成私有財產。在涉及其利益的處理上,未考慮孩子的利益。潛意識中總存在拉攏孩子,與對方對抗的想法,這對孩子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為了孩子,離異雙方都應尊重探視權,合理行使探視權,努力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一個健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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