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產房承租人死亡沒有繼承人
承租人死亡如何確定公房繼承人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户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局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房拆遷補償和普通房屋補償的相關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應當向當地的拆遷部門諮詢,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辦理,否則構成了違法行為,則需要追究相關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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