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輪流撫養子女時間怎麼確定

我國法院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判決離婚的夫妻來輪流撫養子女的,這種輪流撫養子女的情況大多數都是由雙方自己協商好的。可是很多人只是對輪流撫養子女的這件事情沒有異議,具體到每個人輪流撫養子女的時間問題上可能還是有分歧的。那麼,輪流撫養子女時間怎麼確定呢?

輪流撫養子女時間怎麼確定

一、輪流撫養子女時間怎麼確定?

離婚了,如果雙方同意,孩子可以輪流撫養,時間也只能自已協商。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二、離婚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1、是否規避法律、逃避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入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債務或計劃外生育等問題而搞假離婚,暗渡陳倉,往往將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債務反而由實際欠債的一方承擔,使得許多債權無法實現。雖然法律上對此作出制約性規定,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仍由雙方償還,但時過境遷,在執行中往往不盡人意。

2、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往往在結婚時有的採取欺詐手段或者脅迫、騙取的方式領取結婚證;在離婚時,以欺詐、欺騙的方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等等,民政機關由於法律規定的侷限性,很少予以審查。這就給一些人有了可乘之機,被騙一方往往在事後懊惱不已,但為時已晚。即使通過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而無法執行;有的甚至一走了之,下落不明,導致子女的撫育費、醫療費、教育費等無從落實。

3、是否存在違法性。

在非訴離婚協議中,當事人由於法律知識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在訂立協議時往往存在違法現象。如以上協議第二條,當事人將領養的女孩由男方撫養,顯然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的規定。實踐中,離婚當事人的違法協議比較普遍。如有的當事人為達到與“二奶”結婚之目的,哄騙妻子訂立協議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

4、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常常對履約的時間、地點、場所、方式等重要因素缺乏嚴密的安排,導致日後無法操作。如上列協議第四條,對如何實現探視權,約定不明,無疑會對今後探視小孩留下隱患。

5、是否具有強制力。

因為輪流撫養子女就是建立在協商的基礎之上的,如果針對輪流撫養子女的時間問題產生了分歧,那所謂的輪流撫養可能根本就沒辦法達成。既然雙方有意決定輪流來撫養孩子,那在時間的確認問題上也應該互相商量着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