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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輪流撫養子女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離婚輪流撫養子女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一、離婚輪流撫養子女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雙方當事人如果根據協議協商一致的話,可以輪流的撫養子女,當然這一切的做法必須是以有利於孩子日後健康生活的原則來進行的,

二、其他法律知識

一般情況下,父母離婚時,子女只隨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較多地隨一方共同生活。

隨着計劃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來在中,當事人爭搶撫養獨生子女情況非常多,於是出現了由父母輪流撫養子女的現象。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一方面能夠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心靈上投下的陰影,使子女不因父母離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關懷愛護,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也可以使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緩和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情緒,融洽雙方的關係,共同做好對孩子的撫養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根據此規定,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認可。採用這種撫養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要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有的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撫養問題另行起訴。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確實是比較普遍的一個現象,不過離婚也需要將孩子的一些問題安排妥善,現實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孩子必須要跟隨其中一方一起生活,但是雙方輪流撫養孩子的話,法院是可以准許的,只不過有一個前提要求,就是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