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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離婚的時候確定輪流撫養主負之分?

很多人在離婚的時候都會對孩子的撫養權爭個頭破血流,其實,雙方完全可以定一個離婚協議來確定撫養權雙方輪流撫養。但是這樣也得有個主負之分吧,那麼如何在離婚的時候確定輪流撫養主負之分?小編給大家進行了整理。

如何在離婚的時候確定輪流撫養主負之分?

一、我國允許輪流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輪流撫養需簽訂輪流撫養協議,那麼協議具體有哪些規定呢?

(1)協議應該明確、具體,並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在撫養方式上,包括對子女與直接撫養當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約定;對限制他人代為撫養的約定;對輪流撫養交接的約定;對子女户口、入托、入學、醫療保險、民事代理問題的約定;對終止輪流撫養協議事由(如再婚、遷居)的約定;對臨時處理有關事宜(如在輪流期間,一方出現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定時間撫養或需要雙方共同直接撫養等)彈性條款的約定,等等。

(2)輪流撫養時限應注意的問題。輪流撫養時限,包括輪流撫養的期限、終期、每次輪流的時間週期。輪流的週期不宜過短,也不宜太長。過短,經常變換子女生活環境,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太長,對於增加子女與父母雙方的感情不利,不符合輪流撫養的初衷。筆者認為,對輪流週期的確定,學齡前少兒,一般以一至兩個月為宜;如果子女已入學,最好以半個學期或一個學期作為一個輪流週期,以便於子女的學習與生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各自直接撫養的時間,不一定強求一致,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3)撫養費用的承擔。輪流撫養子女並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撫養時,可以免除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在保證子女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雙方可以約定一方撫養期間,自行負擔撫養費,或有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還可以約定在本該一方撫養,由於特殊情況的出現不能撫養而由對方代行撫養之時,依代為撫養時間長短,由一方補償對方一定撫養費用,等等。

(4)探視權的行使。在探視權利上,一方直接撫養時,應保證另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這有利於加強父母與子女的感情聯繫,是保持雙方輪流撫養的連續性,並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應對探視子女的方式、地點、時間等加以約定。每次探視間隔可約定一週、半個月或一月。對於節假日、子女生日時的探視,以及帶走子女與自己臨時居住等事宜,也最好作出約定,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5)聯繫方式的約定。雙方離婚後保持一定的聯繫、溝通,是保證子女健康成長的必要過程。雙方應及時溝通子女的身體、學習等情況,對共同幫助子女適應新的生活方式、學習環境很有益處。因此,有必要對雙方聯繫方式、方法等問題作約定。

三、輪流撫養的主負之分如何確定

小編認為,輪流撫養的主負之分可以離婚時簽訂的輪流撫養協議上進行確定,比如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來着手,包括輪流撫養的時限、撫養費用的承擔、探視權的行使等,都可以在離婚時簽訂的協議上進行明確約定,即使雙方對此事有了不一樣的看法,也可以通過協議來進行訴訟維護權利。

因此,可以看出,輪流撫養在我國是可以允許的,但是很多家庭也需要對輪流撫養主負之分進行確定。建議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就對此事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以免日後再發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造成生活上的不愉快以及對孩子的成長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