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否可行?
我們知道,離婚夫妻對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且不撫養的一方必須定期探視子女。可是,人們對於請律師陪同探視的問題不很清楚。那麼,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否可行?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是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 聯繫 、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的行使原則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上的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父或母的法定權利,是特定的身份權利,不可轉讓,不可非法剝奪。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則會引起人民法院對探望權糾紛案件依法強制執行的問題。
探視權的行使原則: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減少因父母離異約子女帶來的傷害;依法執行的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一般中止探視權的事由有哪些?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因為探望權的行使主體客觀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為力的成年人,否則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教唆挑撥子女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對於上述前兩種情況,可以准許探望權人委託他人行使探望權,受委託行使探望權人可以是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權利人的親屬以及親密的朋友。但受託人應符合作為探望權人的條件,並應當依法行使探望權。
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否可行?
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也就是即使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變更探望權主體。並且將子女規定為探望的對象,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這在司法實際中出現了很多矛盾和衝突。
同時,子女也不能成為探望權的義務主體,原因是法律上沒有規定子女要接受探望的義務,子女也無法成為探視權案件執行中的被執行人;綜上來看,在探望權中,子女既不承擔權利,也不承擔義務。
因此,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可行的,但本人或其他相關親屬必須同往,並且需要本人定期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可行的,但是本人或其他親屬必須同去,履行權利及義務。如果您對此問題還有疑問,您可以諮詢本地有關探視權問題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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