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權能帶走孩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父母之間有的時候為了子女的撫養問題在離婚以後仍然是沒完沒了的糾纏,這種狀況其實對於雙方還有孩子都是特別不好的。比如説有些人當初在撫養權的官司當中敗訴,不過卻選擇了日後探視孩子的時候自己將孩子帶走的這種做法。小編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子女探視權能帶走孩子的這種情況。
一、子女探視權能帶走孩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比如平時跟母親,週末跟父親。但是不可以一直帶走,也不可以違背對探視方式的約定,私自將小孩帶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違法行為。違反探視權,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為。
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二、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婚後又再婚並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説: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方式一般採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麼這種規定也會隨着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於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於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複雜的過程,並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後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並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除非是跟對方協商過了比如説帶孩子回自己家住幾天,或者是帶出去玩一會兒並且在約定的時間之內將孩子送回來。如果沒有徵得對方的同意私自通過探視把孩子就帶走了,有這種做法的話根本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並且對方很有可能將來再也不讓探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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