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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申請強制探望子女?

是否可以申請強制探望子女?

探望權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享有的探望、聯繫孩子的權利,探望權是法定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實踐中,一些夫妻在離婚之後由於雙方仍然存在矛盾,使得其中一方會拒絕另一方的探望請求,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申請強制探望子女?本站小編將通過以下文章為您詳細説明。

一、是否可以申請強制探望子女?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二、探望權的中止條件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如果對孩子的探望權受到另一方的阻撓,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探望子女,法院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強制執行。探望權是離婚後父母所享有的法定權利,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能無故中止。但如果探望孩子的行為會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探望孩子時有暴力行為或探望孩子的一方有嚴重傳染病的,可以暫時中止其探望權。

標籤:探望 子女 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