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作為監護人在法律上允許嗎?
法律規定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需要設定監護人,對其人身安全、財產權、行為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法律規定的監護人有很多分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等。那麼,共同作為監護人在法律上允許嗎?可以共享監護權利嗎?
一、共同作為監護人法律允許嗎?
我國的一般基層法院可以做到對監護意見分歧糾紛的處理,但在法律上應當確立一些原則性規定。關於監護人之間的責任是否應當是連帶責任問題,從法律理論上而言,連帶責任應當是有法律明確規定,或由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才能成立。目前關於共同監護人之間的監護責任是否為連帶責任,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監護制度的一定公法性質特徵以及監護具有一定的人身特點出發,共同監護人之間的連帶責任應當是明確的,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是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共同監護人的責任問題。
監護人的人數在法律上並沒有限制,所以,沒有理由認為監護權不能被數人共同享有。關於數人享有監護權,法律也沒有規定對權利應當作如何的分配。法律的這些“未規定的事項”,作為一般的法理解釋可以被認為:
一是監護權利可以被數個監護人共同享有,其中的任何一個監護人都可以主張對被監護人的監護權,同時又共同承擔着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比如,父母對自己子女的監護權,父母在監護權利與監護職責上應當是同一的。
二是法定監護人之間可以對各自的監護權和監護職責進行劃分,由監護人具體落實各自的監護職責。然而,如此認識並不能解決這樣一些問題,如監護人為數人時,對共同行使監護權利或職責意見不一致時怎麼辦?監護人之間的責任是否受到連帶責任的約束?應當説,我國的法律目前對此的規定是不明確的,這就使得實踐中為此出現的糾紛無法得到明確的回答。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
1、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權可以共享,監護人可以享受監護和管理需要監護人的行為,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律上規定的監護人一般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為近親屬,第二為其他親屬和親近的朋友,第三位社會和國家相關團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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