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分財產頂撫養費在法律中允許嗎?
隨着經濟的迅猛發展,人們的思想開放程度越來越高,夫妻雙方遇到不可調和的矛盾時,很多人選擇離婚。離婚案件中,財產糾紛和撫養權糾紛是最受大家關注和爭議的問題。那麼孩子可以作為一份子分割財產嗎?所分財產頂撫養費可以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財產分割只涉及夫妻雙方,孩子的撫養費按照國家國家規定進行支付。如果雙方協商同意離婚財產可以抵消撫養費,這種情況,法律是允許的。
一、撫養費確定標準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延伸補充: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從上面內容可知,未實際撫養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會直接影響到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
我們知道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財產只能由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孩子沒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除非達成協議。孩子的撫養費一般按照生活所需、當地消費水平以及父母一方的收入水平為依據,向孩子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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