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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允許分公司簽署貸款合同嗎?

一、法律上允許分公司簽署貸款合同

法律上允許分公司簽署貸款合同嗎?

允許,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其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 裏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總公司的授權簽訂合同,並不意味着該合同一定是無效,除非簽訂合同 的相對方明知分公司越權仍舊與其簽訂合同。因為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授權範圍僅對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係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民法典對於何為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規定,但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 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 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分公司能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就是依法設立,有營業執照以及有總公司的授權,在具備這些條件後,才可以以分公司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但是如果分公司超出了總公司授權而進行活動而欠下債務的,債權人就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