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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支票提取備用金

法律2.47W
簽發支票提取備用金

票據糾紛包括票據權利糾紛和非票據權利糾紛。票據權利糾紛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常見的票據糾紛就包括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責任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票據保證糾紛、確認票據無效糾紛、票據代理糾紛、票據回購糾紛。等。能夠公正、及時審理票據糾紛,可以保護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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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處罰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保護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會信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依法對簽發空頭支票、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簡稱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實施處罰的主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對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的行政處罰。《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停止執行。


  (二)處罰依據和標準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


  (三)處罰程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參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轄區的處罰操作流程。

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罰款繳納和手續費的支付

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機構的確定、代收手續費和協助執行手續費的撥付等,按《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空頭支票罰款繳庫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29號)執行。

綜上所述可知,開空頭支票罰款標準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除外。以及相關內容的處罰依據和處罰程序等延伸的介紹,方便大家瞭解。總之,為保護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大家請確認支票是否符合之後再作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