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可以放棄探視權嗎
其實父母對孩子的撫養和監護義務這是父母一方應該承擔的責任,換一種角度來説,這也是身為孩子應該享有的基本的權利。即使在離婚以後,不撫養孩子的這一方正常的行使對孩子的探視權,也是因為不僅父母要探視孩子,孩子也有權利見到自己的父親或者是母親。問題是有些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對於離婚協議可以放棄探視權嗎不是特別清楚。
一、離婚協議可以放棄探視權嗎?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處理父母子女關係和子女撫養糾紛的基本原則。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不僅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而且,這種權利和義務不是離婚雙方之間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義務。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權利義務內容,如探望權等,離婚雙方是不能作任意處置的,即使進行了處置,這種處置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性質上沒有發生改變,只不過雙方行使這種權利義務的方式有所不同,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通過具體和直接的照顧、教育等撫養行為來實現和履行其對子女的撫養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撫養權利和撫養義務,則主要通過探望和負擔撫養費等方式來實現和履行。因此,離婚雙方是無權通過協議方式自行放棄對子女的探望權的。不僅如此,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對方實現和履行對子女的撫養權利義務行為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另外,從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規定的措辭來看,探望權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的可能。
二、不遵守離婚協議的約定,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子女,撫養方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實踐中,離異後的父或母頻繁探望子女,或違反探望的約定或規定會見子女,以致干擾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響其身心健康。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下列4種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監護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權利:
(1)患有嚴重精神病或者烈性傳染性疾病的;
(2)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子女的;
(3)探望權人與子女關係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4)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應當中止其探望權的事由。
如果非直接撫養方違反協議,頻繁探望子女,且事實上影響了子女的身心健康,雙方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直接撫養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中止對方的探望權。但是,如果非直接撫養方改正其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為的,經法院確認可以恢復其探望子女的權利。
如果是父母雙方自己在協議書當中約定的,當事人在日後是否探望孩子,肯定我國法院是不會強制干預的。但是離婚協議書當中所謂的放棄孩子的探視權,這是屬於無效的條款。也就是説,即使將來當事人反悔了,想要探視孩子,撫養孩子的這一方也沒有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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