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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可以讓南方自願放棄探視孩子麼?

夫妻協議可以讓南方自願放棄探視孩子麼?

法律規定離婚後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阻攔。但是探視權往往在離婚協議中沒有寫明,所以容易導致雙方發生糾紛。很多人想知道夫妻協議可以讓南方自願放棄探視孩子麼?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為大家解答疑惑。

 一、父母在離婚後對子女有探視權,是身份權屬,放棄探視權協議無效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之規定,離婚父母雙方對孩子的親屬權利不因婚姻關係的終結而消亡,離婚後未撫養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且這種權利不能被非法剝奪。 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系與人身有緊密聯繫的權利,屬親屬權,是一種身份權利,阮某和成某協議約定放棄探視權,其實無效條款,關於探視權的如何行使,協議關於探望權的條款應受婚姻法調整,該放棄探望權的協議條款因屬無效。

二、離婚探視權的行使

子女探視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視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三、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探視權條款應該在離婚協議中寫明,雙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隨哪一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另一方每月享有幾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星期幾,根據子女的意願,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子女。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星期幾接走,星期幾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綜上所述,對於放棄子女探視權的協議在法律上無效,即不可以放棄探視權。探視權是作為子女的父母身份的權利,是一種身份的證明,也是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保障。雙方可以約定探視的細節。夫妻協議可以讓南方自願放棄探視孩子麼? 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