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其實是肩負的一種長久的責任的,但是現在的夫妻離婚也不是説就完全一點都不為孩子考慮的,假如説天天都是爭吵打鬧的這種環境,還不如選擇離婚才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是想必雙方在孩子的撫養權的這一方面,肯定也會提前的瞭解一下婚姻法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婚姻法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於本法的基本原則。以下是對不同情況下孩子撫養權的劃分:
當子女不足兩週歲時。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以及兩週歲以下尚處於哺乳期的子女,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當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時,法院應同等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例如孩子長期同祖父母生活,如果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孩子不利;再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等。
另外還可以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由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二、孩子兩週歲撫養權可能判給誰?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應當屬於處於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隨女方生活。同時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無論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從保護嬰兒利益出發,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不是母方無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是母方不盡撫養義務,不撫養嬰兒,如果父親提出嬰兒隨其生活的要求時,應該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3、在母方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嬰兒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嬰兒,嬰兒從出生後一直由父方餵養等情況下,嬰兒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4、父母雙方協議並對子女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准予由父方撫養。哺乳期內嬰兒隨父方生活,僅有父母雙方協議還不夠,還必須強調對嬰兒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並且還須由人民法院判決或由雙方協議確認。這樣規定,更有利於對哺乳期嬰兒利益的保護。
不過在撫養權的這一方面最核心的問題是不能忽略孩子的感受的,假如説兩個人離婚的時候孩子已經具備自己選擇的能力了,如果孩子自己明確表,願意跟隨自己的母親在一起生活,那這一點女方在爭取撫養權的時候就已經佔據了很大的優勢了,如果孩子的年紀還特別小的話就是哪一方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就判給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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