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於子女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雖然離婚,但是撫養子女仍是他們的責任和義務。我國婚姻法為避免某些為人父母者不予支付撫養費或撫養子女一方過度索要撫養費的情況對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做出了規定,那麼,婚姻法關於子女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了關於婚姻法關於子女撫養費的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
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由於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裏,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通過以上閲讀,相信大家對於婚姻法關於子女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應該已經有所瞭解。夫妻感情破裂,但孩子是他們共同的責任,即使雙方分離,也不能停止對孩子的撫養,更重要的是孩子屬於未成年人,生存能力薄弱,父母為他們提供經濟基礎是必須的,但父母撫養子女給與撫養費是道德要求,子女亦不可過度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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