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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親子鑑定需符合哪些條件?

進行親子鑑定需符合哪些條件?

核心內容:進行親子鑑定需要符合哪些條件?進行親子鑑定首先要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的當事人提出親子鑑定申請,然後必須有被鑑定人同意親子鑑定的意思表示。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中的相關規定,親子鑑定,是指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夫妻雙方或一方對其所生子女的血親關係存在異議,即夫妻雙方或一方認為其與子女之間是否存在血緣關係表示懷疑,而向人民法院或鑑定機構提出要求對父母與其子女有否血親關係的一種鑑定。

進行親子鑑定的條件:

1、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的當事人提出親子鑑定申請。

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的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是親子鑑定的首要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但為保證親子鑑定結論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但法院作為中立者不能為任何一方主動採集對一方有利的證據,因此,當事人不申請親子鑑定的,法院不依職權進行鑑定。

2、被鑑定人同意親子鑑定。

進行親子鑑定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被鑑定人同意鑑定。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不能強制不願鑑定的當事人進行親子鑑定,另一方面訴訟一方當事人無義務協助對方獲得不利於自己的證據,親子鑑定結論作為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同時,必然對另一方產生不利的訴訟後果,被鑑定人有權通過拒絕鑑定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利訴訟後果。

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不應做出有利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決定,但為查明事實、定分止爭,可對拒絕親子鑑定的被鑑定人進行勸説,經法院極力勸説仍拒絕鑑定的,法院不能強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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