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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權與探望權有什麼樣的關係?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想要離婚,就必須處理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如果雙方選擇的是協議離婚,雙方商定了一份離婚協議,簽署離婚協議後,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探望孩子,因此在離婚的時候需要處理撫養權和探視權的問題。

離婚子女撫養權與探望權有什麼樣的關係?

離婚子女撫養權與探望權有什麼樣的關係?

離婚時要處理子女的撫養權和探望權的問題,不僅應從父母的利益出發,而且應遵循促進兒童健康成長的原則。從關愛子女成長的的角度來看,探望權不僅是父親或者是母親的權利,探望權是直接關係到子女利益的,因此,更加應該是子女的權利。當父親和母親離婚,受傷害最大的是子女,未成年子女會想念父母,這種感情,相比父母思念子女更甚。未成年子女在父母親離婚後,歸屬於一方直接撫養,但是父親或者是母親都沒有權利毫無理由的禁止他們與父母相見。撫養權作為一種親權,應當是父母和子女的人身權利,權利和義務應當是相對的,一方有直接撫養孩子的權力,相對的,另一方就應當具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案件當中,需要雙方協商解決的問題有很多,包括財產的劃分、子女的撫養權等問題,都是雙方離婚前需要解決的,將子女的撫養權問題解決以後,還需要協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探望權問題。因此,綜合來説,撫養權問題和探望權問題應當是結合在一起,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共同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