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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子女受阻能變更撫養權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若對方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調解書確定的義務,阻礙當事人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對方長期不許當事人探望子女,剝奪了當事人的探望權,其行為嚴重違法,也嚴重危害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

探望子女受阻能變更撫養權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