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成年子女撫養費是否需要支付
我國絕大多數的公民對於家庭的理解都是非常的傳統的,雖然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説,孩子在成年以後就已經具備了獨立生活的能力,父母也沒有必要再繼續像未成年之前那樣嘔心瀝血的撫養孩子,但是按照我國的傳統習俗問題,很多孩子在成年以後,仍然在父母的庇佑之下。這就導致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於離婚後成年子女撫養費是否需要支付的這一問題是比較疑惑的。
一、離婚後成年子女撫養費是否需要支付?
對成年的子女需要父母撫養費的規定: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關於撫養費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關於撫養費的條文如下: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其實在生活當中,離婚後成年子女撫養費是否需要支付的這個問題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區別對待的。如果父母在離婚的時候,雖然孩子已經成年,但是仍然在校就讀,孩子還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或者孩子喪失勞動能力等這些情況,就仍然需要父母給孩子支付必要的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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