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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無效遺囑是指訂立遺囑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其不能生效的遺囑。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哪些情況下當事人訂立的遺囑無效,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下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常見的幾種遺囑無效情形如下:

無效情形一:遺囑人立遺囑時沒有遺囑能力

案例:

1985年,吳東與李伊登記結婚。1986年,吳東夫婦生一子吳常。後吳東夫婦離婚,兒子吳常由吳東撫養,李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元。離婚後,吳東的妹妹吳鈴常來照顧吳常,隨着時間的推移,吳常同吳鈴的感情日益加深。2000年7月,吳東死亡,其生前存款17萬元,該遺產由吳常繼承。由於吳常孤身一人,吳鈴便將吳常領到自己家生活,吳常繼承的遺產由吳鈴代管。2001年初,吳常患了癌症。吳鈴多方為吳常尋醫治病,花去人民幣5萬多元。2001年11月,吳常寫下書面遺囑,將繼承其父親的遺產17萬元全部留給小姑吳鈴。2005年12月,吳常病故,李伊收拾吳常的遺物時發現了這份遺囑,李伊要求繼承吳常的全部財產,而吳鈴則以遺囑為據不同意,於是李伊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吳常的遺產。法院最終認定吳常死亡時雖已成年,但其在立遺囑時年僅14週歲,立遺囑時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吳常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能力是遺囑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訂立遺囑、獨立自由地處分自己財產的資格,我國《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法的《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無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包括: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效情形二: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

劉英為某國有企業退休幹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劉英撫養長大,長子周進於1998年與王月結婚,生一子周玉,周進於2000年因病去世,王月傷心之餘,決定不再婚,專心照顧兒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峯因意外事件受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女兒周紅甚得母親喜愛,現在美國留學。2005年2月劉英因心臟病突發被王月送往醫院,雖經數月的細心照料及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於4個月後死亡。在對遺產繼承時,遠在美國的周紅來電話稱,劉英死前曾打電話給她説,其死後全部遺產由周紅繼承。后王月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遺產,在法院的審理中,法院認定劉英所立的口頭遺囑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法院最終認定劉英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我國目前法律認可的遺囑的形式有五種: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遺囑屬口頭遺囑,按法律規定應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劉英在立口頭遺囑時,無見證人在場,所以法院以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由認定為無效是正確的。

無效情形三: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無效

案例:

劉東同李靜於1975年結婚,婚後生有三子劉志、劉偉、劉通。劉守與李靜有瓦房兩間。1982年,劉東去世。李靜獨自將三個兒子撫養成人並工作成家。由於李靜疾病纏身,需人照顧,李靜就同長子劉志一起生活。2005年7月,李靜立下遺囑,將她和丈夫劉東共有的財產—瓦房兩間留給大兒子劉志,李靜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辦理公證後四個月,李靜去世。劉偉、劉通向劉志提出要繼承母親留下的兩間房產,劉志以母親立有遺囑為由不同意劉偉、劉通分割財產的意見。經協商,劉偉、劉通表示,既然母親生前立有遺囑,那麼就尊重母親的意見,但父親劉東去世後留下的遺產因其母親在世時並未分家析產,劉偉、劉通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份額。三兄弟協商不成,劉偉、劉通遂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訴爭的房屋兩間系劉東和李靜的共同財產。劉東去世後,沒有對其遺產房屋兩間進行分割。但是,李靜及其三個兒子對劉東的遺產均有繼承權,李靜無權處分劉東的遺產份額。因此,李靜所立的遺囑,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我國法律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為無效。在本案中,訴爭的房屋是劉東夫婦的共同財產,劉東去世後,其在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應當由李靜及其三個兒子繼承,李靜立遺囑時,只能就自己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房屋一間)及自己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劉東遺產的份額進行處分,她無權處分劉東的全部財產,故李靜的遺囑中,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劉東財產的部分無效。

在實際生活中,除前述三種最常見的遺囑無效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有以下幾種遺囑無效的情形: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偽造的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遺囑無效情形”的相關法律常識。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所以若因所立遺囑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特別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下,由於遺囑人已死亡,所以實際上已無法補救,這不僅使遺囑人最後的意願無法實現,也會影響繼承人之間的和睦,增加法院的訴累,不利於家庭團結,不利於社會的穩定,所以小編特別提醒遺囑人立遺囑時應按法律規定的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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