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代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一、代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代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怎麼寫?

放棄繼承權聲明

聲明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被繼承人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有如下遺產:位於____市____房產的全部產權。本人是被繼承人的________,根據規定,本人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

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遺產,本人自願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本人願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特此聲明

聲明人:________

聲明地點: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代位繼承的條件是什麼?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享有繼承權。

5、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四、遺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一)遺囑優先於法律規定的原則;

(二)法定繼承中實行優先順位繼承的原則;

(三)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的原則;

(四)照顧分配的原則;

(五)鼓勵家庭成員及社會成員間的扶助的原則。

遺產繼承開始以後代位繼承人才可以放棄繼承權,如果遺產繼承還未開始,代位繼承人不一定有繼承權,所以也不存在放棄繼承權這種説法。如果代位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在遺產繼承開始後,代位繼承人就沒有權利要求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