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不想分給配偶可以嗎?
一、遺產不想分給配偶可以嗎?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是不能拒絕分給配偶的,要看兒媳是否盡了贍養義務,以及老人是否留有遺囑,且是否將兒媳列入了遺囑繼承中。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婚後因繼承父母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可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財產特徵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綜上所述,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是不能拒絕分給配偶,對於遺產在被繼承之後仍然可以對遺產繼承產生異議並起訴的,但是隻有二十年的時間,一旦超過這個時間就不能再提起訴訟,而繼承人應當在自身權益被侵犯的三年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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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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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否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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