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沒有遺囑的遺產配偶與子女是怎樣分配?

一、沒有遺囑的遺產配偶與子女是怎樣分配?

沒有遺囑的遺產配偶與子女是怎樣分配?

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首先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按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死者沒有立遺zd囑的情況下,配偶和子女都是遺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原則上,應該均分遺產,但是配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人,本身就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回一半,剩下的一半,才是死者的遺產,才進入遺產分配程序。

對於平分的財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當多分:

1、與被繼答承人共同生活的;

2、對被繼承人盡義務多的;

3、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對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順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繼承法關於遺產的分配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於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願意盡扶養義務,但由於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於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願意對其進扶養,但由於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綜上所述,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