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房產繼承的公證流程是什麼
一、放棄房產繼承的公證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
《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三)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四)出具公證書
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二、放棄繼承權公證可以撤銷嗎?
放棄繼承的公證能否撤銷,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在有一部分人為了繼承遺產而爭的六親不認的情況下,確實有一部分人,自己本來就有能力,而且也認為財產不能和親情相提並論的情況下,會按照自己的意願主動放棄對父母房產的繼承,但是放棄繼承權公證的流程都是公開透明的,主要是審查是需要一個過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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