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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放棄和繼承的辦理委託流程是什麼?

一、房屋放棄和繼承的辦理委託流程是什麼?

房屋放棄和繼承的辦理委託流程是什麼?

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遺產繼承要到公證處辦理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

1.本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可由本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提供。這種親屬關係為確實享有繼承權的親屬。

4.有本人簽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法律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

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申請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

(一) 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 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當事人針對於房產繼承放棄的話,首先可以出示一份放棄財產的證明,然後到公證處進行公證簽字之後該證明即可產生法律效力。那麼房產將會有其他的遺囑繼承人來進行相關的分割,但是如果只有一位繼承人的話,那該房產就交由國家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