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能夠變更共同訂立遺囑嗎?
一、一方能夠變更共同訂立遺囑嗎?
一方不能變更共同訂立的遺囑,如果一方想變更共同遺囑,則只能對自己份額的產權做出變更處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那另一方不得違背配偶的遺願對配偶的部分產權進行處分。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在內容上通常有三種表現: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規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二、《遺囑公證細則》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一)遺囑人年老體弱;
(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
(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條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五)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第十八條 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撮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第十九條 公證處審批人批准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
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製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處可以將該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並將其複印件存入終止公證的檔案。
公證處審批人批准後,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完成公證遺囑的製作。遺囑人無法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遺囑原稿的原複印件製作公證遺囑,遺囑原稿留公證處存檔。
對於雙方或者多方共同訂立的遺囑,説明當事人之間已經就相關情況達成了一致意見,這種情況下是不可以隨意變更相關內容和條款的,涉及到一方需要變更的,應當與其它當事人協商進行認定,必須在再次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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